四部门发文:2026年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2025-07-18
近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要求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文件内容包含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部门协同与组织保障等四个方面。重点强调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积极推动药品全品种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追溯和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并逐步实现全部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全覆盖。
根据文件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
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保证药品追溯码的准确性、唯一性,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赋码销售。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将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以便医药机构验证反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
申请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时,要带码挂网。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时,要带码投标。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零售药店**
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要加快推进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要将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并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基金预付可向采集上报药品追溯码工作实施较好的定点医药机构倾斜。要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码在经办审核、拨付、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维度,对定点医药机构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串换上传等情形,按情节轻重予以协议处理、行政处理等。
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